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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4-01-10 11:24:32  |  
栏目:经济适用房业务  |  
浏览次数:0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洛政[2011]号)

各城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提出如下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家庭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五年需上市交易的,报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确定是否回购。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折旧费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须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
    二、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收益所得收取标准
    (一)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以下购房时段对应标准收取:
    1.1995年至2000年收益所得为200元/平方米;
    2.2001年至2007年收益所得为300元/平方米;
    3.2007年8月以后收益所得按每年公布标准收取。
    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部分,收益所得按上述标准双倍收取。
    (二)楼层差额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多层建筑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30%(标准附后);高层建筑顶层按80%执行,不再浮动。收益所得专户储存,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产权人向住房保障部门书面申请,住房保障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购意见,向申请人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
    (二)政府回购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与住房保障部门办理回购相关手续;
    (三)政府不予回购,同意上市交易的房产,产权人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补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缴纳收益所得,并持缴纳费用凭证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产权人需在《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下发之日30日内到有关部门补缴土地出让金、收益所得,否则需重新申请。
    六、住房保障部门需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
    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按上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方可上市交易。
    八、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执行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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